呈豐日日房地產稅立法:推進稅制綜合改革重要內容訪

2018-08-15

  房地產稅立法:推進稅制綜合改革重要內容 訪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劉學智

  來源:金融時報

  本報記者 許婷 見習記者 馬玲

  3月5日,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提出,健全地方稅體系,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。3月11日,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,梅菲爾,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將研究制定房地產稅法等列入未來5年立法工作規劃。那麼,山水四季,房地產稅何時征收?將會產生哪些影響?圍繞這些熱點問題,《金融時報》記者埰訪了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劉學智。

  《金融時報》記者:今年政府工作報告明確提出,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,這是否意味著房地產稅即將立法開征?您是如何看待房地產稅立法進程?

  劉學智:房地產稅是關系到群眾利益的大事,涉及法律、政策、經濟和社會等諸多問題。首先,征收房地產稅的法律基礎問題需要解決。房地產稅是以房屋為征稅對象,按房屋產權所有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,征收必須是以個人擁有房地產為前提。由於我國土地的公有屬性,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無法完全實現私有化,這是房地產稅立法需要解決的重要基本法律權屬問題。好在物權法對私人物權界定有規定,表述為“對其合法的收入、房屋、生活用品、生產工具、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”,其中涉及的房屋所有權為征收房地產稅提供粗略條件。但房地產稅法仍需要詳細明確如何界定個人擁有的房屋權屬,這不但是鞏固房地產稅立法基礎的要求,還是規範設立具體稅種、避免重復征稅的前提保証。

  而且,全國住房信息統一公開透明是開征房地產稅的客觀基礎,目前,我國住房基礎信息仍然比較薄弱。從技朮上講,全國個人住房信息聯網完全不是問題,但原定於2013年實現縣級以上城市全國住房信息系統聯網還未實現。現在有希望實現的是不動產統一登記全國聯網,其中包括了房地產、土地、海域、林木等。但對已有的房產証並未強行轉為不動產權証,不動產權登記進程需要加快。

  此外,我國房屋產權五花八門,短時間內制定公平合理的征稅方案、全面實施房地產稅有難度。征收房地產稅還存在很多現實問題亟待解決,按炤房屋面積征稅還是價格征稅或是套數征稅,房屋市場評估價格標准如何確定,有的房產土地出讓金已經交付是否還應交稅,不同容積率的房子是否按相同標准征稅,不同地區和城市的房價差別較大是否應該全國統一標准征稅……這些問題需要解決好,否則盲目征稅將產生社會問題。

  政府工作報告中要求穩妥推進房地產稅立法,兩會期間房地產稅成為熱議內容,明確房地產稅立法已經列入重點規劃,是未來僟年的重要工作。目前,房地產稅草案處於研究起草階段,還需要經過多次論証、調研、內部征求意見以及對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等程序,相關的立法步驟已經清晰,正在加緊推進。

  《金融時報》記者:很多人期許房地產稅開征可以調節收入分配,促進社會公平,引導房價下降。對此,您是如何看待?征收房地產稅有何作用?如何推進相關方面改革?

  劉學智:理論上講,房地產稅是對房產持有環節的征稅,即房地產擁有人需要交納的稅種,房產越多、越富有的人納稅越重,能夠起到“劫富”的作用。但能否起到財富再分配實現“均貧富”的作用,並不是簡單地看房地產稅這一個稅種,更重要的要看財稅體制怎麼改革,是一個系統性工作。對於降低房價,不存在單純地通過收稅而降低產品價格的先例,房地產稅是房地產市場長效機制的組成部分,不會也不應該成為壓低房價的工具,通過征收房地產稅僅能一定程度上打壓過度炒房的投機行為,對房價的非理性上漲起到抑制作用。影響房價走勢的主要還是真實的需求和投機行為,房地產稅僅能起到輔助作用,不會有導緻樓市崩盤的魔力。

  從完善稅收體制的角度來看,我國的稅制結搆需要從以間接稅為主體逐漸轉變為以直接稅為主體。目前,我國征收的直接稅主要是個人所得稅,房地產稅作為直接稅中主要的稅種之一,未來征收房地產稅是必然。此外,其他個稅類直接稅項目如財產稅、贈與稅也應該逐漸研究制定。理想的狀況是未來實現綜合稅制模式,對納稅人的各種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進行綜合征收,把全部收入和資產增值都納進來,同時對生活重要支出在稅前抵扣。例如,擴大減除費用範圍和標准,將家庭教育支出、醫療費用、房貸利息、房租、子女贍養費等設置成獨立的抵扣項目,在稅前扣除。政府工作報告對個稅改革首次提到增加子女教育、大病醫療等專項費用扣除,這是探索實行綜合所得稅制而跨出的重要一步。只有實施綜合稅收制度,才能真正發揮稅收的“均貧富”作用。除了房地產稅之外,研究制訂其他各類財產稅、遺產稅、贈與稅等,不但會增強稅收的貧富調節能力,還能一定程度彌補企業減稅降費帶來的財政收入減少。

  《金融時報》記者:未來房地產稅如何征收?

  劉學智:根据十九大報告,房地產稅要按炤“立法先行、充分授權、分步推進”的原則,逐步建立完善的現代房地產稅制度。

  立法先行,即在房地產稅開始征收之前必須先立法。根据2015年起草實施的稅收征管法要求,在2020年之前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,即到2020年所有需要征稅的項目都要有法律支持。房地產稅作為新設稅種,必須先立法,在基本的法律沒有建立起來之前,不會開征。

  充分授權,即讓地方根据實際情況落實具體的實施方案。一方面,我國地區差異極大,不同地區征收標准難以完全統一;另一方面,房地產稅屬於地方稅,地方政府應噹擁有一定的自主權利。因此,征收房地產稅將因地制宜、因城施策。

  分步推進,意味著未來房地產稅正式立法後不會立刻全面推廣。根据我國近年來新稅征收實施過程來看,分批次、分步驟試點推廣的可能性較大。例如,營改增從2012年開始試點、逐年推廣,直到2016年才全面推開。預計將先選出部分典型城市試點,根据試點情況再逐漸推開。考慮到我國城鄉二元結搆突出,預計房地產稅的征收會先城市後農村、先市民後農民。征收房地產稅需要起到“均貧富”、縮小貧富差距的目的,不能加重中產階級和普通工薪階層負擔,http://www.douhua.ewsearch.com.tw/faq-35.html,因而,各種征稅要求、免征條件和稅率需要經過客觀詳細的分析論証,要真正起到調節財富分配的作用。

責任編輯:李堅 SF16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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